浙江省教育考试院
公 告
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我院对2010年3月份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、违规行为、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,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逾期未陈述申辩的,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联系电话:0571-88907528、88908512。
2010年3月23日
准考证号 |
违 规 行 为 |
处理依据 |
拟处理意见 |
020110100203 |
在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离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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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第六款、第九条 |
取消该次考试成绩 |
070110100890 |
请人代考 |
第六条第五款、第九条 |
取消当次全部考试成绩 |
070110100892 |
请人代考 |
第六条第五款、第九条 |
取消当次全部考试成绩 |